毒品 - 常見問題
俱樂部濫用藥包括:菸、酒、搖頭丸(MDMA;快樂丸;Ecstasy)、大麻、GHB、GBL(在體內會轉變為GHB)、Ketamine、氟硝西泮(Flunitrazepam;Rohypnol;FM2)、(甲基)安非他命和麥角二乙胺(LSD;Acid)。其中藥物的濫用又以搖頭丸、大麻、FM2、Ketamine、甲基安非他命等最為嚴重。
吸食後會產生心跳加速、妄想、幻覺、口乾、眼睛發紅等現象,長期使用會造成記憶、學習及認知能力減退、體重增加、免疫力降低、不孕症及動機缺乏徵候群,孕婦吸食會造成流產或死產。
其實可觀察您的家人或朋友是否有以下情形,以分辨其是否有吸毒之行為:
1.生活作息異常,連續幾日未睡或連睡之情況。
2.有聞到疑似燃燒塑膠之氣味,或是發現奇怪的吸食器。
3.臉部或是身體出現類似青春痘,但顏色較深且較硬之安痘。
4.情緒起伏大、易怒、妄想及幻覺。
或來電由專人協助您辨識,諮詢專線:03-8671369。
吸食K他命、FM2、一粒眠、蝴蝶片或佐沛眠等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、4款的「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」。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,調整成長環境,並矯治其性格,若查獲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,依據同條例第11-1條第3項規定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。
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,對於十二歲以上、未滿十八歲的少年,如有吸食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的情形,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,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、保護管束、交付機構安置等,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。 萬一已經吸食成癮,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1款規定,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,也就是要勒戒。另依照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,受勒戒人經勒戒結果,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。
所謂「毒品」,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,是指具有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製品,以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而言。吸食毒品不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,所衍生攜帶、販賣、製造及運送毒品等問題,更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。
不少人因為朋友誘惑、一時好奇、追求刺激、逃避家庭及經濟壓力,而身陷毒品魔掌,毀了大好前途。毒品一次都不要嘗試,必須堅定拒絕毒品。吸食毒品在法律上的用語稱為「施用」,成年人施用毒品的處罰會因為毒品本身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,而有不同程度的處罰規定。至於被查獲的毒品,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,原則上也都會被銷燬。
吸食毒品的行為被發覺後,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,先由檢察官將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的被告,聲請法院裁定,少年犯則由少年法院(庭)裁定,將被告或少年送進勒戒處所(勒戒所通常附設在看守所內)施以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。
藥癮者所遇到之困難,多半是害怕其吸毒的行為被發現後會被嚴重責難,狀況與原因也就無法被受了解,也無法獲得心理支持,其實與藥癮者最親、也最能給予支持的仍是家人,所以當想要幫助藥癮者時,不妨與藥癮者談談,了解其藥癮狀況及原因,並與其談論是否願意接受專人協助,或接受戒癮治療。
現今已有多家戒治機構可幫助藥癮者戒除毒癮,針對藥癮生理部分以及心理部分皆有其幫助之效。